勞動法下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的辭退。
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并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限,而不是員工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時間。醫療期一般為3-24個月,主要依據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條件確定。企業應準確理解醫療期的含義,為患病的員工正確核算醫療期,切記,不能隨意在員工的醫療期未滿之前,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辭退員工賦予企業更多的舉證責任,需提供證據證明員工在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還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按規定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否則企業要承擔敗訴的法律風險。